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航安字第1112012068號
修正「審查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作業程序」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審查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作業程序」第六點
局 長 葉協隆
審查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作業程序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大陸救助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及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應全程開啟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及通信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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