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文化部推動博物館及藝術5G科技跨域應用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推動博物館及藝術5G科技跨域應用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李永得
文化部推動博物館及藝術5G科技跨域應用計畫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補助類型:
(一)第一類:博物館5G科技應用
針對博物館核心功能(如典藏、研究、展示、教育)及當代挑戰或創意性專案計畫,提出運用5G通訊技術與科技應用的數位解決方案,透過方案執行,以實作代訓,提升相關人員專業職能。
(二)第二類:藝術5G科技應用
結合5G跨域應用之臺灣文化內容藝術創作(包括視覺、表演及多元媒材),可包括但不限於即時互動體驗、沉浸式體驗、線上展演、異地表演(排演)等,透過方案執行,以實作代訓,提升相關人員專業職能。
四、補助項目:均為經常門,用於執行計畫所需5G科技應用之相關費用;屬常態性行政管理或基本維運及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投資、網站(資料庫)系統建置等費用,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
五、補助原則:
(一)提案計畫針對第三點單一補助類型提案,申請單位於各年度以提出一個計畫為原則。
提案內容得為跨年度計畫,至多二年,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包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等,分年補助經費以全案補助經費各佔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二)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惟經評審小組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本部將依據計畫內容、執行力與配合款之編列比率等,綜合考量補助額度。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最近一次公告版本為準),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如次,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1)第一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六十。
(3)第三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4)第四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5)第五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2、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設立之公立博物館,應比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依補助比率之上限規定辦理。
(四)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屬中央政府設立之公立博物館,補助比率最高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五)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屬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之公立博物館與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國內依法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及企業、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及學術機構:補助比率最高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六)跨年計畫之次年補助經費,本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查結果調整之。計畫如經本部考評執行成效不佳,本部得視情況酌減經費、廢止或撤銷補助。
(七)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之同一補助項目已獲本部附屬機關(構)、本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助者,本部不再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九、經費撥付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執行計畫依實際工作進度,以分三期撥付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或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其(含鄉、鎮、市公所)設立之公立博物館,應檢送文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本部函告評審結果一個月內,檢送修正後計畫書一份(紙本及電子檔),經本部同意後,檢送納入預算證明(屬將納入預算者,須併附議會同意墊付函)、自籌款編列證明及第一期款收據等,經審核通過後撥付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涉採購發包部分,須俟完成發包後並檢附契約書影本(或其它經本部核准同意發包證明資料)始得申請撥付。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依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檢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自籌款分擔比率)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十。
3、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及本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一百之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含自籌款分擔比率)、成果報導(字數約二千至二千五百,需以便於大眾理解的方式撰寫)、影音資料(含照片檔三至六張、影音資料二至三分鐘)、著作權授權文件及第三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三)中央政府、公立學校、行政法人設立之公立博物館及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法人團體、公司及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應檢送文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本部函告評審結果一個月內,檢送修正後計畫書一份(紙本及電子檔)及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依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檢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自籌款分擔比率)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及本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一百之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成果報導(字數約二千至二千五百,需以便於大眾理解的方式撰寫)、影音資料(含照片檔三至六張、影音資料二至三分鐘)、著作權授權文件及第三期款收據等,經審核通過後撥付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四)著作權約定:
1、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各類補助計畫所自行完成之成果報告書、成果報導(字數約二千至二千五百)、影音資料(含照片檔三至六張、影音資料二至三分鐘),應以非專屬、無償方式授權本部,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若前揭資料,有使用第三人著作之情事,受補助單位需取得第三人之授權,並將授權書交付本部收存,授權範圍從受補助單位與該第三人之約定。
2、受補助單位應保證交付本部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受補助單位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害時,受補助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十、補助經費核銷,應依下列規定並參照本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
(一)受補助單位如因執行需要,得於修正計畫核定或簽約前申請調整撥款期數及比例,並由本部審酌後核定。
(二)如計畫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成,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申請計畫展延,經本部核准後始能展延辦理,惟仍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辦理核銷作業。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除本部補助款外,應含申請單位自籌款、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款、本案衍生收入之實際執行明細;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所稱補充保險費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切結書」。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予繳回。受補助案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部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金額低於修正計畫書所載預算數時,本部得按原補助比例調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之款項。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衍生收入,應運用於受補助計畫,並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除有相關規定外,衍生收入之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助經費未經核准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調整經費或增(減)列計畫項目,調整幅度未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且未涉增(減)列計畫項目者,可於原核准項目內調整流用;調整幅度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涉增(減)列計畫項目者,應函請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七)受補助單位如屬法人或團體,其辦理採購所動支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
1、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核銷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2、倘為藝文採購,適用「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應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
(八)受補助單位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對申請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中央政府及行政法人設立之公立博物館、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法人團體、公司及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支用單據採就地保管,本部得視需要於受補助計畫結案後二年內前往查核支用單據與相關文件。前開受補助單位應依「行政院訂定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及「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支用單據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另因應「審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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