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部分規定、「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認養維護工作考核及獎勵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部分規定、「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認養維護工作考核及獎勵要點」
署 長 賴建信
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執行機關辦理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工作,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託廠商辦理維護,或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辦理,或以受理認養方式辦理。
前項辦理維護工作,包含下列事項:
(一)草地應視生長狀況及配合周邊生態適度維護,並適時澆水及拔除雜草。
(二)樹木應適時巡檢樹型及健康狀況並依本署規範辦理維護,除有公共安全因素或異常情形,應避免過度與高強度之截頂修剪,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研議處理方式。
(三)花草樹木如有死亡,得視需求適時補植。
(四)簡易設施修補復原時,如遇主體設施損毀及土地流失,應先作安全之處理,速予修復或其他適當處置。
(五)果皮、紙屑及其他垃圾,應適時清掃集中清運。
(六)排水溝懸浮物清除、沉積物清淤。
(七)其他應辦理環境維護事項。
前項維護工作內容,應考量當地生態環境發展及平衡,維護時如遇突發性或急迫性等因素,非協助維護機關或認養單位能力可執行者,由執行機關辦理。
七、認養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工作,應向執行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檢附認養計畫書,經執行機關審核通過後,訂定認養契約書。
前項申請書面文件應明訂認養範圍、設施、位置及維護管理事項等內容,申請書(含計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一,審核事項如附件二。
第一項申請認養單位僅限於法人、機關(構)或團體。
執行機關受理認養申請時,得考量綠美化水岸土地生態、棲地環境等維護內容,評選具備相當人力、經驗及執行維護內容之認養單位。
十、認養單位應依第四點規定負責認養範圍內清潔維護工作,並巡視認養範圍,遇有設施、樹木遭受颱風、水旱災、地震、病蟲害等天然災害或人為損毀時,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處理。
前項認養範圍內屬需辦理專業性維護工作或執行危險區域清潔維護工作,非認養單位能力可執行者,認養單位得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三)向執行機關申請僱用專業技術工協助執行維護工作,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
十三、執行機關得提供植栽、工具、物品、材料、所需耗品及誤餐便當等供認養單位維護管理使用,及得提供認養單位意外事故保險;並得提供認養單位辦理維護訓練與觀摩活動。
前項認養單位辦理維護訓練與觀摩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並於活動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送執行機關備查,並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辦理核銷。
申請認養綠美化水岸土地為企業或由執行機關依第十二點規定媒合法人或團體資助經費辦理維護工作者,執行機關不得依前項規定提供植栽、工具、物品、材料、所需耗品及誤餐便當等供維護管理使用,並不得提供意外事故保險。
認養單位為企業,其執行認養工作支出之費用,依法令規定得抵免稅者,得檢附認養工作費用證明申請表(如附件四)及相關單據證明,向執行機關申請證明文件,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後,出具證明。
供認養單位維護使用割草機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各類型割草機供認養單位使用參考基準一覽表內容申請(如附件五)。
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認養維護工作考核及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所屬機關加強推動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認養工作,並鼓勵法人、機關(構)或團體參與認養維護綠美化水岸土地,以提昇認養維護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綠美化水岸土地,係指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中央管排水設施範圍內、轄管海堤區域範圍內或轄管水庫周邊土地已闢設完成之綠美化場地。
三、辦理本要點考核工作,由本署成立考核工作小組,每年對所屬機關及認養單位辦理一次定期考核,考核所屬機關推動認養成效,及認養單位執行認養場地維護情形。
前項考核認養單位執行認養場地維護情形,依認養範圍與面積大小,區分如下四組:
(一)認養面積達三十公頃以上者,為「全國型」。
(二)認養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未達三十公頃者,為「區域型」。
(三)認養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未達十公頃者,為「地方型」。
(四)認養面積未達五公頃者,為「鄰里型」。
第一項考核工作小組,由本署土地管理組負責幕僚作業,並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召集人由本署副總工程司兼任,綜理本推動小組事務;執行秘書由本署土地管理組組長兼任,辦理相關業務;其餘成員由本署河川海岸組、水源經營組、水利行政組及土地管理組等組室各薦派一人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酌增其餘組室之成員。
四、認養單位執行認養場地維護情形,依附表一之考核項目內容及評分方式辦理考核。
五、各所屬機關推動認養維護成效,依附表二之考核項目內容及評分方式辦理考核。
六、考核成績優良之所屬機關及認養單位獎勵如下:
(一)認養單位: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全國型認養單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整;區域型認養單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整;地方型認養單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整;鄰里型認養單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所屬機關:考核成績評定第一名者,主辦人員各記功一次,主辦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二次;第二名者,主辦人員各嘉獎二次,主辦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各嘉獎一次;其餘考核分數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主辦相關主管及協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前項認養單位參與本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清潔維護工作逾半年者,且經所屬機關考評初審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始納入考核範圍,認養單位屬機關者,其獎勵措施比照所屬機關敘獎方式,考核工作小組得視執行機關推動情形辦理查核作業。
第一項考核成績優良之所屬機關及認養單位名單,應公開於本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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