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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防檢四字第1111495829A號

修正「核可蘭園外銷生產栽培作業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核可蘭園外銷生產栽培作業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

 

局  長 杜文珍

 

核可蘭園外銷生產栽培作業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三、核可蘭園溫室之設施,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施結構符合工作計畫規定,應堅固完整,且入口處應設置雙重門,對外所有孔洞及孔隙直徑不超過零點六毫米。

(二)設施環境含工具、包裝儲藏區、植床、地面、栽培介質,保持乾淨、無砂石、泥土、雜草、植物有害生物及植物殘渣。

(三)所有植物應栽培於距離地面四十六公分以上之植床,其支架上均以銅片包覆,或採取其他可防止軟體動物類危害之方法。

(四)灌溉水限使用經煮沸或滅菌的雨水、乾淨的井水、或適於飲用的水源。

(五)核可蘭園溫室設施有異動,含面積改變、溫室合併、設施增建、溫室硬體或結構改變,其負責人應向防檢局提出異動申請。

六、核可溫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核可蘭園負責人應依前點期限改善,並予以記點:

(一)不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未事先提出移動作業申請者,記點二點。

(二)依前點規定,定期檢查,所發現之缺失,經限期改善後複檢仍不合格,記點二點。

(三)輸出植株一年內經輸入國檢疫截獲非工作計畫所列有害生物達三次,評定應辦理退運或銷燬,記點二點。

(四)輸出植株經輸入國檢疫截獲工作計畫所列檢疫有害生物,記點三點。

(五)同一缺失於一年內重複被通知限期改善二次,記點二點。

(六)年度查證結果未符合輸入國規定或工作計畫,記點三點。

(七)輸出檢疫發現相關文件、紀錄及作業有虛偽不實,記點三點。

(八)輸美國核可蘭園另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前點規定,定期檢查,發現雜草,記點一點。

2、植株輸出檢疫發現雜草,記點一點。

3、年度查證發現雜草,記點三點。

4、輸出植株經美方截獲雜草,記點三點。

    核可溫室一年內累計達五點時,應加倍該溫室之定期檢查頻率至少半年。

七、核可蘭園或核可溫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防檢局得暫停該蘭園或溫室輸出作業:

(一)輸入國通知暫停。

(二)輸出植株經輸入國檢疫截獲工作計畫所列檢疫有害生物。但輸往澳大利亞植株經截獲細菌性軟腐病菌(Dickeya fangzhongdai)者,不在此限。

(三)輸澳大利亞核可蘭園或溫室經澳方通知其輸澳植株檢疫不合格率(Quarantine failure rate)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連續二次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連續二次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輸美國核可溫室經美國通報檢疫截獲雜草。

(五)輸美國核可溫室三個月內累計達五點時。

    前項第一款情形之輸出作業暫停期間及恢復方式,依輸入國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暫停輸出檢疫作業至少一個月;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情形,暫停輸出檢疫作業至少二個月;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情形,暫停輸出檢疫作業至少六個月。

    前項暫停輸出檢疫作業於該核可蘭園提供調查報告及採行改善措施,並經防檢局檢查確認後,始得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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