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農授防字第1111483119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三、「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配合經濟部新增CCC0106.11.00.10-8「臺灣獼猴」號列,考量臺灣獼猴具有動物疫病及人畜共通傳染病病原感受性,管制其輸入檢疫確有其迫切性,爰本案有訂有較短公告期間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047255。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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