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勞動關4字第1110139922號
修正「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第二條、第七條之一、第九條條文。
附修正「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第二條、第七條之一、第九條條文
部 長 許銘春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第二條、第七條之一、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裁決委員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以下簡稱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步審查,每人支給初審費新臺幣八百十元。
裁決委員出席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有關當事人到會說明之初審會議時,每次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七條之一 常務裁決委員依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針對裁決案件之初步審查意見書、調查紀錄、調查報告、裁決決定建議書及裁決決定書進行審查,每件各支給審查費新臺幣八百十元。
前項裁決案件之調查紀錄審查費,每案以支給四次為限。
常務裁決委員出席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裁決案件審理或行政救濟之諮詢會議,每次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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