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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農漁字第1111348370A號

主  旨: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三項。

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公告」專區,及本會漁業署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本修正草案係基於特定農業區相關政策推動、因應養殖產業實務需求及地方政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之審認依據,確有其急迫性,有縮短本公告期間為7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電話:02-2383-5756。

(四)傳真:02-2332-895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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