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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教高(三)字第1112204760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專科以上學校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專科以上學校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九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專科以上學校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八、經費請撥原則:學校向所有權人租賃期間及興辦學生社會住宅期間,皆在三年以上,且當學期入住學生數達宿舍床位數七成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請撥經費:

(一)每學期每一空床新臺幣一萬元為原則。但經審查輔導小組審查認定有因地區差異或其他因素而有提高補助額度之必要者,得以每一空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

(二)每學期至多補助各申請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總床數百分之十。

(三)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補助經費依申請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或跨校型聯合學生社會住宅之總床位數量核予分級補助:

(四)計算公式:核撥經費=申請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床數*每床補助經費*(1+申請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總床位數量加成獎勵)。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獲核定補助案件,其經費分上、下學期撥付,上學期於十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報本部請款,下學期於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報本部請款。

(二)報本部請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經費請撥申請書(一式五份)。

2、請款領據一份。

 

3、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人是否有異動情形之說明,並應檢具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影本。

4、學校就住宅安全等事宜投保相關保險證明。

5、本部核定認定函。

6、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內容應包括該學生社會住宅床位入住學生數、空床數、照顧弱勢學生人數,與歷年住宿情形及成果。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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