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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觀業字第1113002706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第四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對象辦理出團旅遊期間及申請團數:

(一)基本條件:第一階段: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申請團數以二十團為限,設有分公司者每一家分公司可再增加三團。

(二)第二階段: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申請團數以十九團為限,設有分公司者每一家分公司可再增加二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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