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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局音(業)字第11130070472號

修正「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者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申請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切結書各一份裝訂成冊。

(二)企畫書紙本五份,A4尺寸雙面列印,企畫書應載明內容如下:

1、第一類

(1)應為結合學校特色與資源,具明確流行音樂人才培育方針及發展特色,企畫書應敘明申請企畫名稱、計畫目的、計畫期程、計畫構想及經費。

(2)應有流行音樂產業人士實際參與師資規劃及課程設計,並擔任計畫共同主持人。

(3)課程設計及組合規劃:可參考附件二流行音樂職能基準課程規劃,並應包括課程大綱、學分數及授課地點、時數;申請補助之學(課)程,應取得開設課程之核定,並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時尚未取得核定者,應檢附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4)師資規劃:課程師資配置、師資簡歷(師資應具備與所開設課程相應之教師專業能力,並應檢附師資聘僱意向書或契約書);流行音樂產業師資(含兼任教師及專技師資),至少應為企畫書師資總人數之四分之一,並正式登錄大學課程表。師資規劃如有外籍師資者,應檢附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影本,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申請時未有證明文件者,至遲應於申請核撥第一期補助金前具函檢附工作證明文件通知本局。

(5)學生報名方式、學生結業考核標準、學生人才庫建置規劃。

(6)學生實習規劃:企畫執行期間校外實習時間總時數至少一百六十小時,並應檢附校外實習業者出具之合作意向書。

(7)校外活動(包含但不限校外實習及校外成果發表會)應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8)企畫書執行期間及各項工作進度表。

(9)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包括申請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款二部分,經費編列應列明各項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格式如附件四)。

(10)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含預期培育學生數、人才培育機制建立、提升流行音樂人才素質、對學生未來就業助益面向,應自訂至少三項具體質化效益評估指標,量化關鍵績效指標如附件五)。

(11)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2、第二類

(1)培訓課程名稱、目的及特色。

(2)課程規劃,並應附課程綱要及課程表:

A、專業課程規劃,應為提升流行音樂相關技能及接軌國際,每一申請案培訓總時數至少三十小時,並得規畫與國外流行音樂學校或專業機構之國際性學習、交流、體驗課程。

B、課程內容可參考本局已建置之流行音樂燈光、音響、演藝執行經紀、演唱會執行製作、音樂(唱片)製作人、演唱會助理導播、錄音工程師、流行音樂行銷企劃人員、舞臺設計師、演唱會視訊工程師等十項職能基準導向課程(如附件二)。

(3)師資規劃、簡介(師資專業、實務經驗證明)。

A、師資應由國內或國外各該領域專業師資授課,且具五年以上實務經驗。

B、前開受邀參與課程專業人士均應檢附簡歷、專業證明、授課內容,並附合作意向書或契約。

C、國際合作課程或活動應檢附合作意向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4)培訓期間、地點、設備及辦理場地規劃。

(5)應投保完整培訓期間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實作體驗活動之安全規劃。

(6)培訓學員規劃,應敘明招生方式(含預計培訓人數、遴選方式,並應敘明學費或保證金收費方式)。

(7)媒體宣傳計畫(包含但不限於電視、網路及平面媒體之宣傳規劃)。

(8)考核方式與結業標準說明:培訓學員結業條件如:每一學員結業時繳交參訓心得或相關成果作品。

(9)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請分別自招生人數、結訓人數成果作品水準、提升產業人才素質、媒合績效等面向提出擬達成之效益,並從中自訂至少三項具體評估指標)。

(10)過去辦理人才培訓課程之執行經驗。

(11)資金來源說明。

(12)企畫書執行期間及各項工作進度表。

(13)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金額),格式如附件四。

六、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各類受理受理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辦理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進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相關表件;為進行核對,申請者應以A4紙自行列印申請表並蓋章後,將申請表正本連同企畫書五份,以付郵掛號寄送或專人送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綜合業務科(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案」。);收件日期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並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局。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者檢附之文件,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申請者違反第二點第三款之規定或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四)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評審小組得依以下評審項目進行實質評審,並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

1、第一類:

(1)課程根據學校擅長專業項目設計、有效運用原有系所資源。

(2)企畫內容規劃之完整性及具體可執行性(含課程設計、組合及師資規劃)。

(3)課程設計對流行音樂人才培育之助益性。

(4)經費預估明細表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5)曾獲補助者,過去執行成效及契約變更次數之合理性。

2、第二類:

(1)課程類型符合產業發展趨勢及產業急需人才。

(2)企畫內容規劃之完整性及具體可執行性。

(3)培訓課程對流行音樂人才素質及技術水準之助益性。

(4)申請者辦理人才培訓實績及專業能力。

(5)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6)曾獲補助者,過去執行成效及契約變更次數之合理性。

(六)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

(七)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獲補助者申請補助金核撥(如成果報告書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一定比例評審委員之審查同意作成建議,始得作成建議。

1、採面談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2、採書面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八)申請案經評審小組進行評審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金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九、補助金之申請

(一)各類別獲補助案,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但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跨年度之案件,其撥款及核銷事宜另依契約約定辦理,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依指定期限與本局辦理簽約事宜。

(二)本案核定補助項目如行政院訂有標準者,本局將依行政院支付標準於額度內予以補助。

(三)補助金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申請核銷之支用單據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相關之支用單據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四)獲補助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執行內容、課程(含工作坊或講座等活動)之師資名單、載明日期及時間之課程或時程表、參與訓練(課程)學員名單(含男女性別人數及占比分析)及簽到簿、參與講座人員簽到表、活動宣傳執行證明、活動成果效益、活動側錄照片或錄影(成果發表會未提供錄影檔者應提供影片連結)、滿意度調查、檢討及改善建議等。

3、經費收支明細表:獲補助者申請各期補助金核撥時,應附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補助金額及其他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及負責人印章,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無保留意見。但獲補助者為公立大學校院者,免附會計師查核簽證。

4、費用結報明細表。

5、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五)支用單據之保管:獲補助者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黏貼於憑證用紙,依序編號裝訂成冊。支用單據經機關審核後退還或核定自行保留者,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事後審核。



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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