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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台內地字第1110267012號

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四點附件一。

附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四點附件一


代理部長 花敬群



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四點附件一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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