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173760A號
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第二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未修習之科目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修;重修或補修之辦理方式,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
1、重修或補修人數達十五人者,成立專班。
2、辦理時間、課程內容及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不得少於六節課。
3、學生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每人每節課為新臺幣四十元。
4、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課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高級中等學校之支給數額至新臺幣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年度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二)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其面授時間及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
2、學生收費,每人每學分為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3、教師面授指導及教學鐘點費,每節課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高級中等學校之支給數額至新臺幣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年度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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