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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國規委會字第1110346161號

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六十一條。

附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六十一條

 

部  長 邱國正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六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四十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定軍官士官任期屆滿之調職,規定如下:

  一、參謀總長、各司令,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指揮官、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揮官,陸軍軍團指揮官、防衛指揮官與海空軍重要指揮官以上人員及其餘各級主官、主管,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重要軍職,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以不連任為原則。

  三、一般軍職、專業技術軍職,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但因業務需要,得予繼續連任。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軍官、士官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規定如下:

  一、上將:由國防部統一檢討,提呈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

  (一)重要軍職:分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一般軍職:分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建議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

  (一)上校重要軍職:分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上校一般軍職:

  1、國防部各所屬單位及直屬單位(不含國防大學),由各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

  2、國防大學除政戰、軍法、軍醫、主計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外,其餘人員授權校長核定。

  3、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人員由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各該司令部核定。

 

  (三)中、少校及尉官:由所屬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四)士官:由所屬單位檢討,報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六十一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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