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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台內營字第1120800174號

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3條、第9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43條第2項。

三、「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3條、第9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866

(四)傳真:(02)8771-287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代理部長 花敬群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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