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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04242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經費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經費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十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經費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六、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校外職場參觀:

1、交通費

(1)租車:每班按班級人數計算車次;學校與事業機構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每車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跨直轄市、縣(市)者,每車次最高補助一萬元。

(2)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離島與偏遠地區學校,另可補助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費用,並依相關規定核實報支。

2、膳費:辦理一日活動或超過用餐時間者,得補助膳費,學生每人一百元。

3、雜費:帶隊教師或行政人員雜費,每班最多補助二人,每人四百元。

4、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費:事業機構專家(包括現場師傅)專題演講、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費,每人每節八百元;每日最高一千六百元。

5、保險費:補助每位學生旅行平安保險四十元及前目專家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

6、其他雜支:辦理活動相關雜支,最高按業務費百分之六編列,核實報支。

(二)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

1、實習津貼:參加學生,發給膳費及雜費,每人每日二百五十元,每人每學期最高六千元。

2、教師鐘點費:

(1)輔導鐘點費:教師赴事業機構輔導學生,每星期最高發給三節鐘點費,每節數額比照「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高級中等學校之規定;同一申請案,學生每十五人以教師一人輔導為原則。

 

(2)授課鐘點費:學校得配合學生就業需求調整課程,校內教師增加教學節數者,發給鐘點費每節數額比照「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高級中等學校之規定;課餘時間授課者,發給鐘點費每節五百五十元。

3、交通費:教師赴事業機構輔導學生,依實際往返所需交通費核實報支。

4、指導費:事業機構專家(包括現場師傅)指導學生,以每節八百元,每日最多八節,每星期最多十二節為原則。

5、保險費:補助每位學生個人與事業機構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及前目專家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

6、其他雜支:辦理活動相關雜支,最高按業務費百分之六編列,核實報支。

十、受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學校與事業機構應訂定合作意向書或意願書,確保學生及雙方權益。

(二)學校應訂定學校辦理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相關作業規定或實施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

(三)學生至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應經家長出具書面同意書;接受學生實習之事業機構應為依法立案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且與學生就讀之科別相關。

(四)為加強學生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輔導,瞭解學生學習及生活情況(包括工作環境),學校應安排各項職能、生活及心理輔導等課程或訓練。

(五)學校應會同事業機構,為學生及家長辦理實習行前座談會、勞安講習,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六)學校依計畫書辦理校外職場參觀、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應進行學生及事業機構滿意度之調查。

(七)計畫書之內容有變更必要時,學校應報本署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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