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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04357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第六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正式課程時間,每班每節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之支給數額核實支給;課餘時間,每班每節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教育行政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一百元,並依下列規定使用:

1、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

2、學生獎勵品。

3、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

    前項補助項目間之經費,不得相互勻支流用。

    第三點第二項第四款學校辦理實習科目之學習扶助課程,其所需材料費用,應優先以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之實習實驗費、因學生停止到校上課而未支用之賸餘款,及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學生實習實作能力計畫經費作業要點規定獲本署補助之實習材料費,予以支應;仍有不足時,始得以第一項第二款教育行政費支應。

    本署視年度預算額度,審核補助之金額;申請額度超過預算編列額度者,按學校申請補助之比率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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