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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局視(推)字第11230004312號

修正「金視獎獎勵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金視獎獎勵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金視獎獎勵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獎勵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製作優良地方性節目、提升客戶服務品質及推廣民眾近用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公用頻道,以發揮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從業人員。

(三)受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委託管理公用頻道者。

三、獎勵項目

(一)節目類

1、地方新聞節目獎:所稱地方新聞節目,指以報導地方新聞為內容之常態性節目。

2、專題報導節目獎:所稱專題報導節目,指針對單一或一系列特定主題(含新聞事件)進行深入採訪、調查、分析所製作之節目。

3、公共論壇節目獎:所稱公共論壇節目,指針對地方或社區公共議題進行現場訪談、討論,有民眾實際參與或電話叩應之節目。

4、多元關懷節目獎:所稱多元關懷節目,指以關懷地方弱勢族群或促進地方多元文化發展為宗旨之節目。

5、生活風格節目獎:所稱生活風格節目,指以提供美食、旅遊、流行文化、休閒等生活資訊之節目。

6、地方文史節目獎:所稱地方文史節目,指以介紹地方人文發展或歷史為目的之節目。

(二)個人類

1、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

2、主持人獎

3、採訪獎

4、企編獎

5、攝影獎

(三)服務推動類

1、社區服務獎:所稱社區服務,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為回饋地方、服務社區、促進公益或從事社區營造,所主辦之活動或提供之服務,且活動及服務不以經公開播送者為必要。

2、公用頻道經營獎:所稱公用頻道經營,指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規劃、經營公用頻道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受託管理者。

3、創新服務獎:所稱創新服務,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對於數位內容產製、服務方式有創新規劃應用或實質作為。

(四)個人表現獎:所稱個人表現,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從業人員,其工作成果對任職之事業或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有具體卓越事蹟,足堪鼓勵者。

(五)年度系統躍進獎:所稱年度系統躍進,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在自製節目、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社區服務、經營公用頻道、客戶服務等方面之整體表現較上年度成長進步,足堪鼓勵者。

六、報名參賽資格限制

(一)節目類:

1、報名者應為各該節目之著作人,並享有該節目完整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屬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採購委託製作之節目,不得報名參賽。

2、參賽節目應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於前一年度四月一日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自行製作,首次公開播送達八週,且於固定間隔期間,定時、連續(遇國定假日或特殊原因致正常排播受影響,經本局審認屬實者,不在此限)、公開播送八集以上,每集節目播送長度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但參賽地方新聞節目獎之節目,應每週至少定時公開播送五集,每集播送長度不得少於十五分鐘。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獎項為限,不得跨獎項參賽。

5、參賽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且不得以節目精華帶參賽。

6、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二)個人類:

1、參賽者應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從業人員。

2、參賽節目應符合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獎項每一節目僅得提報一次: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播、主持、採訪、企編、攝影者,得共同列名參賽,且共同列名參賽者,以三名為限。採訪獎須為文字與攝影記者共同列名參賽。

5、參賽者不得以同一節目同時報名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主持人獎或採訪獎;亦不得以同一節目同時報名採訪獎與企編獎。

6、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且不得以節目精華帶參賽。

7、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三)服務推動類:

1、社區服務獎:

(1)活動及服務應於前一年度四月一日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並於該期間辦理完畢。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2、公用頻道經營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3、創新服務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四)個人表現獎:

1、有線電視產業相關公(協)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得推薦,且每一推薦者以推薦一人為限。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五)年度系統躍進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八、對於入圍者資格或入圍節目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十日內,檢具具體事證向本局提出,逾期得不受理。

  入圍者及得獎者資格不符之處理規定:

(一)任一獎項之入圍者資格經本局查證確認資格不符,均不予遞補。

(二)得獎者資格如有疑義,本局應召開資格認定會議,並經該獎項全體評審出席、出席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取消得獎資格及遞補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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