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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局音(輔)字第11230006231號

修正「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九點

 

局  長 徐宜君

 

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五、 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

  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中文、外文表示者,應附加正體中文譯本;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及各款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一)企畫名稱:請依例示提出企畫名稱:例如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企畫。

(二)申請者:

1、申請表共二份(由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出,以A4紙自系統列印申請表等資料,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正本一份,影本一份,應填寫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生之檔案上傳碼。

2、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3、製作及發行之有聲出版品業務公司或行號之證明文件影本。

4、應檢附申請案企畫書中所列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申請案所列演唱(奏)者若為外籍人士,請檢附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5、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企畫書: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五份,並將企畫書電子檔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網址:www.bamid.gov.tw),以A4橫書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裝訂集結成冊(左側膠裝),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每頁底部應編頁碼。企畫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專輯製作之整體規劃,包含但不限於專輯名稱、製作概念、曲風類型、曲數、企劃概念、商品定位與客層分析。

2、提出申請案具競爭力或影響力之關鍵因素,並提出達成目標之佐證資料,例如:獲獎紀錄、作品等。

3、申請案之製作人、詞曲創作者、編曲、配樂師、樂手(Dubbing)、合聲、錄音工程師、混音工程師、企劃、演唱者或演奏者等執行團隊(包含姓名、名稱、國籍、經歷)之介紹與說明;另應檢附演唱者或演奏者合作意向書。

4、製作與發行之預估期程(包含詞曲創作、編曲、錄音、配樂、混音、過帶、母帶後期處理、母帶壓片、產品包裝、發行等)。發行方式得以實體發行或在數位銷售平台上架(以發行日期為依據)。

5、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6、預估效益說明。

7、公司或行號簡介(應含公司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三年推動流行音樂實績案例及得獎紀錄等)。

8、如有引用他人著作,應附權利人之授權同意書,但橋段、伴奏、合音引用傳統古調原鄉傳統音句或取樣,不在此限。

(四)申請案應檢附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DEMO樣帶,樣帶曲目數應為三首(含)以上,總長度皆不限,並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

九、 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不得逾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工作時程展延申請,並經本局同意者,展延期限得再延長六個月。

(四)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音樂作品之錄製;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

(五)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六)獲補助者應擔保補助錄製之音樂作品專輯或影視作品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七)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八)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九)獲補助之音樂作品,以實體發行者,其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於數位平臺發行者,應於其作品介紹網頁之頁面中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獲補助者應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地域無償提供本局獲補助作品相關之各項成效資料報告,供本局非營利使用,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獲補助作品發行情形、銷售成果(含實體及數位)、入圍及獲得之獎項紀錄及其他本局指定事項。

(十一)全案收入(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按本局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二)獲補助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或外部機關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者支用單據時,得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者對本局或外部機關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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