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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衛授食字第1121600286號

主  旨:訂定「醫療器材標籤應刊載單一識別碼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10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醫療器材標籤應刊載單一識別碼規定」(如附件)。

二、本部110年4月6日衛授食字第1101602479號公告之「醫療器材標籤應刊載單一識別碼規定」,自即日廢止。


部  長 薛瑞元


醫療器材標籤應刊載單一識別碼規定

一、本規定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醫療器材之單一包裝或器材本體上,應標示單一識別碼(Unique Device Identifier, UDI);如單一包裝或器材體積過小,應標示於最小販售包裝上。

三、前點醫療器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免予標示UDI:

(一)客製化醫療器材。

(二)外銷專用醫療器材。

(三)醫療器材組合包及體外診斷醫療器材內,僅供單次使用,且非單獨使用及販售之非植入式醫療器材組件。

四、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將單一識別碼之產品對應資訊,登載至衛生福利部建置之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系統資訊管理平臺(UDI Database, UDID);識別碼之編碼、標示及產品對應資訊之登載,規定如附件一;產品對應資訊登載內容,規定如附件二。

五、不同風險等級醫療器材適用期程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一日起製造之國產及輸入第三等級植入式醫療器材。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製造之國產及輸入第三等級非植入式醫療器材。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製造之國產及輸入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六、附件三所列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品項,其單一識別碼得免標示生產識別碼(PI)。



醫療器材標籤應刊載單一識別碼規定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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