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教人(二)字第1120009388A號
修正「教育部處務規程」第五條及「教育部編制表」;「教育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處務規程」第五條及「教育部編制表」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處務規程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六科辦事。
二、高等教育司,分五科辦事。
三、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分四科辦事。
四、終身教育司,分四科辦事。
五、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分六科辦事。
六、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分四科辦事。
七、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分七科辦事。
八、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分六科辦事。
九、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一、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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