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教師(四)字第1122600324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內容
(一)補助基準:補助實際服務師資生人數,師資生人數壹百人以上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二佰萬元;師資生人數五十至九十九人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師資生人數三十至四十九人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捌拾萬元;師資生人數二十九人以下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伍拾萬元,另考量服務學童人數,將酌予增加每案補助金額至多伍拾萬。
(二)支用項目:
1、師資生及其指導教師之行前教育訓練、平安保險費(不包括軍公教人員)、餐費、教材教具、交通費、住宿費及雜支費用。
2、視計畫需要補助場地使用費及受服務學校之教材、文具、交通或食宿等費用。
3、所提服務計畫已獲本部其他活動經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大學應依下列事項擬具申請計畫,備函報本部辦理:
1、教育服務計畫申請名稱。
2、計畫緣由(包括擬服務學校需求評估)。
3、計畫目標。
4、參與機關單位。
5、服務計畫負責人、專業輔導教師或指導教授。
6、服務師資生預估人數。
7、服務對象及人數。
8、服務計畫內容:包括實施時間、地點、活動流程、實施方式、活動安全維護計畫、預期效益等。
9、全案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10、其他文件。
(二)本部依申請大學計畫內容進行書面審查,視本部經費預算核給補助經費,並將審查結果以函通知各申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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