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目的:
鼓勵所有熱愛本土文化者投入台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歌曲創作,為臺灣母語歌曲注入新活力,增進社會大眾對本土文化豐富性及多元性之認識。
三、徵選組別:
(一)台語組
(二)客語組
(三)原住民族語組
八、評選方式: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評審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評選,其評審標準如下:
(一)初審評分標準:詞百分之三十、曲百分之三十、創意百分之四十。
(二)決審評分標準:就詞曲、創意及現場表演等項目綜合評比。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任務。評審委員均應簽署切結書,同意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對評審身分、評審過程及結果保密,若有違前述規定時,應請辭評審委員,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局。
十一、授權及配合推廣義務:
(一)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者之得獎者應非專屬授權各主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實際列名主辦單位為準)得分別永久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由各主辦單位或其授權之人將該得獎作品錄製成CD專輯及音樂錄影帶(MV)或演出影片(Live Session)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廣播電臺、電影院、集會場所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
(二)於公布入圍名單後,入圍者應配合主辦單位規劃,協助有關入圍、決賽及頒獎典禮等重要相關訊息之揭露與宣傳(包含但不限於運用新媒體作訊息發布、訊息轉貼/轉知、接受媒體訪問等)。
(三)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之得獎者應配合參加各主辦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及參加其他宣傳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演唱會及媒體專訪節目等)。但經各該主辦單位同意或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參加,得獎者應指定他人代理公開演出得獎者之得獎作品。
(四)違反本點各款規定之得獎者,獎金將扣減十分之一後發給,並自違規行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本局不受理其報名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之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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