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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農授漁字第1120208536號

修正「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措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措施修正規定

一、本措施依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作業應辦理事項如附件二。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措施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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