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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台內地字第1120261126號

主  旨:預告廢止「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內政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

三、「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電話:02-23565278

(四)傳真:02-23976875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右昌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廢止理由及原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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