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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教師(一)字第1122601192A號

修正「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藝術教育貢獻獎之獎項類別: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發展學生藝術教育相關社團(團隊)、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2、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四、推薦方式: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並以書面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其程序如下:

(一)績優學校獎:

1、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本部申請,由本部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非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二)績優團體獎:

1、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由團體、法人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全國性團體、法人,向本部申請,本部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個人獎項:由學校、團體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個人獎項之終身成就獎,得經本部依第七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評選小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薦者,逕行提報評選小組進行決審,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團體獎項之績優學校獎,得經本部依第七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評選小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於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未有推薦案件時,推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薦者,逕行提報評選小組進行決審,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七、評選程序:

(一)初選:

1、第四點辦理初選之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遴選原則,據以辦理初選。

2、機關辦理初選,應本審慎客觀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切實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

3、機關推薦各獎項及其組別,以團體或個人各不超過二項為原則。但由本部辦理初選後予以推薦者,以不超過三個團體或個人為限(並應依優先順序排列)。

4、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5、各機關應於每年七月三十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本部進行決選。

(二)決選:

1、決選由本部聘請藝術教育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評選小組為之。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本部辦理決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選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之初審作業,並將初審符合資格之名單提交評選小組決審。

3、決選之評選作業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4、決選小組得辦理實地訪視,了解決選入圍團體或個人藝術教育推動情形。

5、各獎項如無達評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6、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頒終身成就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以五年內未曾獲獎者優先。

(三)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講演或經驗分享,以期推動整體藝術教育之發展。

(四)推薦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及個人之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藉以切實表揚、積極鼓勵基層推廣藝術教育有功團體和個人,並擴大宣導全面推廣藝術教育活動之功效。

(五)各獎項得獎人,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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