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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農授糧字第1121064473號

修正「葡萄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葡萄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葡萄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修正規定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葡萄科(Vitaceae)之葡萄屬(Vitis)植物及其所有品種(包含人為雜交、自然實生或營養系變異)。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每年春季定植。

(二)檢定材料:申請人應提供相同苗齡之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至少各十株(含)之扦插、嫁接或組織培養苗,嫁接苗必須使用相同之砧木。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或指定,不得先行進行可能影響品種性狀表現之任何處理,提供苗木之生長勢必須正常且無病蟲害。

(三)試驗設計:每一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栽培觀察株數為至少五株(含)以上。檢定試驗方法採用完全逢機或逢機完全區集設計。

(四)栽植環境:以田間栽培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依葡萄慣行法栽培之生長季及產期進行。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必要時,得於審議委員會審定地點實施。

七、性狀調查應依據葡萄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



葡萄品種試驗檢定方法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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