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14964A號
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件一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本部受理前點申請後,依下列規定審核:
(一)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會,就計畫內容、具體可行性、活動規模、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依附件一之補助種類、項目及基準,審議申請計畫、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
(二)於我國舉辦之國際體育交流活動為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國際單項運動賽會者,申請單位應就其運動、社會、經濟、觀光、政治及其他相關效益進行自我評估,納入附件二之申請書。評審會應就評估內容進行審議及評分(評分項目及配分基準,規定如附件三),並依評分結果決定是否予以補助及補助金額。
(三)前款賽會依規定於申辦前事先報准者,於審議各該年度補助案件時,將優先納入考量。
(四)本部應於受理申請後二個月內,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完成審查及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因配合政府政策或臨時業務需求申請補助者,本部得依權責逕行審查,經專案核定後給予補助,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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