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文綜字第11220139731號
修正「文化部獎勵文化藝術政策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獎勵文化藝術政策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部 長 史哲
文化部獎勵文化藝術政策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本部另行公告。
(二)本案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並於上傳完成後,列印實體申請單一份並簽章,於截止收件日(郵戳為憑)前郵寄本部。所有申請表件,本部不予退還。
(三)申請表件如下: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研究所成績單一份。
3、學位證書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
4、畢業論文一冊及電子檔一份。
5、得附送其他已發表之論文供參考。
6、申請獎助之論文,以中文撰寫為主;以外文撰寫者,申請時須附中文提要。
7、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測系統(例如:SYMSKAN、Turnitin或快刀等其他同質性著作原創性或文獻相似度比對系統)檢測結果報告頁一份。
八、其他事項:
(一)獲獎勵者須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或違反法令之情事。
(二)獲獎勵者經檢舉或告發為抄襲或非自行創作,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學位資格被取消,或違反前款規定,本部應撤銷或廢止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三)獲獎勵者應配合本部安排之時間地點,參加論文分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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