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泛舟活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三點、「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泛舟活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三點、「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二點
處 長 林維玲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潛水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潛水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
五、帶客從事潛水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僱用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八人為限;僱用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應具備各相關機關或經其認可之組織所舉辦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十人為限。
七、帶客從事潛水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潛水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確認各項潛水裝備及救生浮標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及脫落之慮。
(二)確認各項潛水裝備之有效性,並確實指導遊客使用方法。
(三)確認遊客已配置、穿戴妥當各項潛水裝備。
八、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九、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潛水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潛水活動。
(三)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從事水肺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入水前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六)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十、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單次活動應編組進行,一組以二十人或十艘立式划槳為上限,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並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
四、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立式划槳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
五、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單位(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二)應先觀察瞭解浪況、天候、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航程往返距離及時間等,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四)夜間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時,使用主要顏色為明亮色救生衣並配掛防水照明設備,救生員需配帶頭燈。
(五)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立式划槳及其裝備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六)於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須標示業者名稱並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七)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六、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從事立式划槳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若為五百公尺以上之長航活動,須備有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立式划槳活動。
(三)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夜間全程開啟防水照明。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文件及提供之場地、設備之安全性。
七、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獨木舟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書影本。
六、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編組進行,並有一人為領隊,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艘獨木舟為上限,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十一、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泛舟活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四、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泛舟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泛舟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
五、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書影本、秀姑巒溪充氣式救生艇訓練合格人員名冊及證明文件影本。
十三、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四、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
五、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書影本。
十二、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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