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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臺教文(六)字第1122501342A號

修正「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計畫申請單位:

(一)設有華語文中心相關單位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專校院。

(二)設有華語文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專校院。

(三)國內依法設立從事華語文相關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之社團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文教組織)。

(四)國內政府機關、我國駐境外機構。

五、獎補助類別、項目及原則:

(一)網路(線上)學習類,其補助項目:開設線上華語課程或華師培訓課程之華師鐘點費與自編教材、網頁設計、資料庫維護及文宣印製等費用等。

(二)國際學術研討交流類,其補助項目:

1、辦理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會議所需外部場地費、講座鐘點費及印刷費等。

2、國外具國際聲望及學術地位之學者專家受邀來臺擔任講座之來回機票款、在臺期間國內旅運費及膳宿費等。

3、應邀參與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擔任專題講座或論文發表之國內華語文學者專家之往返機票款、參加國際性組織之註冊費等。

(三)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產業類:

1、補助項目:

(1)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據點:依當地法令規定於海外目標地區設立專案辦公室,並於當地開班授課收費,其開拓及經營所需費用。

(2)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開拓海外需求及行銷推廣華語相關產品或服務,如推廣師資、教材(包括線上)、課程(包括線上)、測驗、認證等所需費用。

(3)推廣外國人士來臺學習華語: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參加師資培訓、研習華語或線上學習課程等所需費用。

2、補助原則:以海外使用者付費為目標,依海外華語需求籌組團隊,規劃華語文教育輸出計畫,包括產、官、學、民等成員之整合服務。

(四)策略專案類:針對產業輸出潛力高之海外目標地區,辦理符合我國華語文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例如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培訓團、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短期華語文研習團、華語文領域學者專家赴海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等,補助規定如下:

1、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培訓團:

(1)成員資格:每團以十五人至二十人在臺培訓二週為原則,以具對臺推動華語教學交流具潛力華語教師(在當地華語教育中扮演重要角色者),近三年內未獲本部相關補助者優先。

(2)補助項目:酌予補助成員在臺研習期間所需費用,每人每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補助以二週為原則;機票款及保險費不予補助。

(3)補助對象:由本部補助承辦研習培訓之計畫單位(國內大專校院或非營利文教組織)。

2、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研習華語文:

(1)短期研習團:

 ①獎助對象:外國正規學制之各級學校學生及隨團指導教師。

 ②辦理方式:由我國駐境外機構籌組外國正規學制之各級學校學生團,每團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包括隨團指導教師一至二名),來臺至我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文中心進行研習;每週研習華語課程(不包括文化參訪)五天,至少十五小時。

 ③獎助金額:每人每週獎助六千元,獎助範圍以二週至四週為原則。

(2)學期期程研習:

 ①獎助對象:外國正規大學在學學位生。

 ②辦理方式:由我國駐境外機構與設有海外研習華語相關制度之外國正規大學合作推薦在學學位生來臺研習。

 ③獎助金額:每人每學期獎助四萬元,獎助範圍至多二個學期。

(3)獎助金發放方式:由承辦研習之國內大學校院,依每名學生實際研習期間,轉發獎學金。

3、海外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國內華語文領域學者專家應邀赴海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其得參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往返機票款、講座鐘點費、當地膳宿費、交通費。但如邀請之外國學校亦提供國內學者相關酬勞,以不得重複支領為原則。

 

4、其他策略專案:符合我國華語文教育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依各計畫相關項目補助所需費用。

六、獎補助基準:

(一)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目之所需經費,包括人事費、業務費、設備及投資費、雜支;其中人事費計畫人數依實際需要編列,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設備及投資費則限本部重點推動專案或政策相關計畫得編列補助;另各項目以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為原則,本部另得考量海外物價水平及計畫需求調整編列及補助基準。

(二)各類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但前點第四款第二目所訂獎助金額核實核發獎學金。為配合國際需求及我國政策推動,對於現階段較迫切之類別得優先補助,並得提高補助比率或以全額補助方式辦理。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期限:除應本部政策需要或情形特殊者外,計畫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活動辦理三個月前提出;未依規定申請者,本部得不予補助。

2、申請文件:計畫申請單位應檢具計畫申請書、相關申請文件(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及補助計畫經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影本(立案證明等),各一式五份送達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

3、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各補助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本部得指定專責單位對計畫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初審,確認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規定。

2、複審:本部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華語文教育相關之產、學、研領域國內外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針對通過初審單位進行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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