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港埠登船作業管理規定」,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規定」
局 長 葉協隆
港埠登船作業管理規定修正規定
110年9月3日航港字第1101811530號函訂定
110年10月4日航港字第1101811616號函修定
110年11月16日航港字第1101811979號函修定
111年1月24日航港字第1111810173號函修定
111年1月27日航港字第1111810201號函修定
111年2月8日航港字第1111810222號函修定
111年2月11日航港字第1111810243號函修定
111年3月14日航港字第1111810400號函修定
111年4月26日航港字第1111810629號令修定
111年7月11日航港字第1111811057號令修定
111年8月9日航港字第1111811238號令修定
111年12月30日航港字第1111812015號令修定
112年4月27日航港字第1121810587號令修定
一、 登船業別或對象:
(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務代理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公證業、船舶修理業、貨櫃、散雜貨解(繫)固業、引水人、驗船機構、船舶運送業、船舶勞務承攬業、船舶所有人所屬人員、船舶日用品供應業、清潔服務業、離岸風電專案公司及其承包商、郵輪相關業者及其承包商、報關(驗)行、學術研調或實習單位。
(二)公務機關、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公務者(以下簡稱為機關)或配合機關執行公務者。
(三)船眷;搭載貨船者,其登船相關申請規定依貨船搭客管理規則辦理。
(四)其他業別或人員經交通部航港局(下稱本局)同意者。
本規定所稱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
二、 適用範圍:國際航線船舶、兩岸直航及小三通航線船舶靠泊我國國際商港作業之船舶之登船作業人員、國際商港專用碼頭業者,應依本規定辦理。
三、 人員管控:
(一)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以電子傳輸或親送方式將本局專網(MTNet)產製之船舶QRCode提供船舶保全員。
(二)船舶保全員應依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 Code)規定管制人員上船,並將船舶QRCode放置船上入出口或安全處,供登船人員持手機掃描船舶QRCode進行系統登載。
(三)前款船舶屬油輪、油品船、油槽船、化學液體船、液化石油氣船、液化天然氣船、液化氣體船、油散兩用船、油化船,船舶保全員得免於船上入出口或安全處放置船舶QRCode,由本局另以專網(MTNet)揭露。
(四)登船人員應辦理以下事項,始得登船︰
1、初次登船者,其所屬登船業者(機關)應將登船人員資料,造冊提報本局審查。屬其他業別或人員者,應併同提報人員業別及登船理由。
2、登船人員應於登船前及離船後掃描船舶QRCode,完成登離船登錄作業;有臨時性下船用餐、如廁等需求者,不在此限。
(五)請船務代理業者協助通知船方,於登船人員登船期間,請船長應派專人,加強對於船上人員管控。
四、 查核機制:登船作業管理由本局岸邊查核。
五、 第三點第四款第一目登船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登船業者(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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