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衛授疾字第1120100478號
主 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次公告係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第五類傳染病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並維持原傳染病名稱,相關防治措施調整如下:
(一)報告時限:24小時。
(二)病人處置措施: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三)屍體處置: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二、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本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
部 長 薛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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