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衛授疾字第1120100478號

主  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次公告係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第五類傳染病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並維持原傳染病名稱,相關防治措施調整如下:

(一)報告時限:24小時。

(二)病人處置措施: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三)屍體處置: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二、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本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


部  長 薛瑞元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