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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訓字第1122501774號

修正「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部分規定

 

署  長 蔡孟良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十、申請補助單位辦理第七點工作崗位訓練之方式如下:

(一)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工作崗位訓練前,應先媒合十五名以上學員選擇適合之工作崗位訓練單位。

(二)前款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應與學程所規劃之企業人才需求具關連性,並由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先行聘僱參訓學員,依職缺所需知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即時提供學員所需之職務訓練。

(三)工作崗位訓練符合協助學員跨領域學習者,得自開訓日起安排最長三個月之基礎訓練,於前開課程期間,工作崗位訓練單位與學員間得不成立僱傭關係,相關權利義務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由申請補助單位與工作崗位訓練單位自行約定辦理。

(四)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提供國家重點產業中階以上技術訓練者,得依企業預聘大專生訓練制度相關規定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補助。

十一、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實施訓練,原則如下:

 (一)訓練人數不得逾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二)訓練總時數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

 (三)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至多五日,訓練時間應於上午七時至晚間十時進行,連續訓練每四小時應至少休息三十分鐘。

 (四)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應安排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調訓練,並指派職場導師親自指導學員,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批閱學員訓練雙週誌,提供各項職場導引,且適時提供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並與申請補助單位共同輔導學員定期至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寫雙週誌(附件二),以記錄訓練成果。

 (五)職場導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學員直屬主管。

 2、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

 3、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之訓練單位所屬員工。

十二、申請補助單位應另於各訓練計畫編列勞動法令課程至少六小時,並於計畫中載明師資專長。

     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前項勞動法令課程得由申請補助單位統一辦理,並於各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分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參訓學員共同選修。

     申請補助單位於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進行實地訪視至少一次;訓練結束後,應評核參訓學員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各次輔導及訪視應做成紀錄(附件三)。

     訓練及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依法負責處理。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由申請補助單位認定,全程參訓成績及格者,應依本署結訓證書格式(附件四)由申請補助單位核發證書。

     本計畫所列課程及課程單元內容經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執行。

     本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之校內專任教師擔任。

十三、本計畫訓練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申請補助單位為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而有延長訓練期間需要時,應敘明理由送分署評估,經分署同意後,訓練期間得延長一年。

     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由各分署公告之。

十五、補助辦理訓練之經費,以每一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其餘由申請補助單位自籌。補助額度及項目如下:

 (一)補助額度:

 1、每一實務學程計畫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

 2、每一訓練學程計畫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二)補助項目:含計畫主持人費、協同主持人費、工作人員費、出席費、講師鐘點費、材料費、場地費、交通費、租車費、優秀學員獎勵、訓練就業服務費、課程設計費、雜費及行政管理費。

十六、前點第二款所定補助項目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費:應按月編列,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五。

 (二)協同主持人費:應按月編列,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二點五。

 (三)工作人員費:應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規定編列,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限且每人每月以一百六十小時為上限,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二十五。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以跨計畫運用本項經費者,各計畫間每人工作時段不得重複,且每月不得超過基本工資數額。

 

 (四)出席費:限辦理計畫之期中、期末檢討、規劃分析會議之專家學者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最高二千五百元。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五)講師鐘點費:補助實務課程、關鍵就業力課程、勞動法令課程及就業準備課程,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二千元、內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元,同課程同時段之補助費應以一名講師為限。但同一業師於同課程同時段領取本項目經費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應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合計不得超過前述標準。

 (六)材料費:限補助術科課程,支用於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目,每人最高六百元為上限。

 (七)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申請補助單位以自有場地辦理者,不予補助。

 (八)交通費:補助外聘講師到校授課、業界專家學者到校出席會議及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拜訪本計畫合作單位之交通往返所需經費,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票價補助;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九)租車費:每日每輛最高補助一萬元。

 (十)優秀學員獎勵:參訓學員成績為該計畫全程參訓者前三名,由該計畫自訂獎勵金額,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三。但該計畫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本項目經費不得支領。

 (十一)訓練就業服務費:經費編列以參訓學員人數乘以二千元為上限,用於申請補助單位辦理學員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媒合、就業輔導諮詢及就業輔導講座之相關經費。

 (十二)課程設計費:申請補助單位透過專家諮詢或會議討論等方式設計符合訓練內容之費用。

 (十三)雜費:限支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郵資、印刷裝訂等,以每人每小時最高十二元編列。

 (十四)行政管理費:為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十為上限。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計畫主持人費及協同主持人費,其編列應符合教育部規定及學校章程相關規範。

     各項經費支用單據佐證文件應依本署規定(附件八)辦理。

二十、申請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及撥款作業:

 (一)至多分三期撥付,並行文向分署辦理撥款。

 1、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計畫開始年度十二月五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附件九)、支用單據明細表(附件十)、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十一)及各計畫參訓學員名冊(附件十二),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一期補助款結報及核銷,最高補助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項賸餘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後撥付賸餘款。

 2、依第十三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跨學年度之訓練計畫,申請補助單位得於計畫開始年度之次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支用單據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及各計畫參訓學員名冊,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二期補助款結報及核銷,最高補助總補助款百分之九十,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項賸餘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及第一期款項後撥付賸餘款。

 3、計畫結束後,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支用單據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各計畫參訓學員名冊、就業追蹤同意書及成果報告(附件十三),行文向分署辦理最後一期補助款結報及核銷,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項賸餘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後撥付尾款。

 (二)經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除行政管理費外,得相互流用,其比例以各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申請補助單位未依前項期限向分署請款或結報經費,或申請文件不全未於接獲分署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補正,視同未申請。已撥付之款項,並應繳回。

二十二、申請補助單位申請結報最後一期補助款時,修畢各項課程之學員人數應達十五人。

      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按分署核定補助金額之十五分之一乘以不足人數予以扣減,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第一項規定人數不得以修習學校輔系、其他學分學位學程之相同課程或過去年度曾參加相同課程之參訓學員折抵。但一百十一學年以前曾參加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者,不在此限。

      申請補助單位之學校自籌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分署於撥付最後一期款時,按比例扣減分署核定補助金額;如不足扣減時,應自分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第一項規定所稱修畢各項課程,指完成訓練計畫內實務課程、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勞動法令課程,並具該項課程成績者。

      第二項及第四項扣減金額至多扣減至核定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二十三、本計畫為鼓勵申請補助單位協助參訓學員與職場接軌,增加參訓學員就業機會,依下列方式核予獎勵:

  (一)優良學程評比:依該年度學程評鑑總成績、就業率及訓後就業薪資進行排序,凡依本計畫完成各項實施訓練者,得參與評比,其獎勵額度及方式,另訂之。

  (二)媒合預聘獎勵:依學員於當年度畢業後以全時工作留任工作崗位訓練單位之人數,每人獎勵申請補助單位二千元。

      前項第二款留任之認定,依學員取得畢業證書所載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有連續受僱於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滿三十日以上並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為準。

      學員於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留任之認定,得自退伍、退役或停役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受僱於同一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受僱日數並與服役前連續受僱期間合併計算。

      第一項第二款獎勵,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後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期間內,檢齊預聘獎勵申請書、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及留任學員畢業證書影本,行文向分署申請撥款。但學員依前項規定留任者,申請期間得延長至學員符合資格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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