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教師(二)字第1122601663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作業要點」第九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 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本要點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複向本部申請其他計畫補助。
(二)屬本部政策需要補助學校規劃辦理者,得不受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五點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三)計畫經核定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有調整或變動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必要時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四)因本部政策調整、計畫轉型銜接需求,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得以增辦經費延長至多一學年度,不受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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