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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農授糧字第1121090378號

修正「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八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八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人申請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出口稻穀或糙米者,並應敘明用途。經本會審核同意後,核發輸出同意文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並應另檢具相關文件:

(一)為試驗研究用之輸出稻穀或糙米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輸出具有品種權之稻穀或糙米者,應檢附植物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出口證明文件。

    輸出白米、糯米或二者重量合計在六公斤以下,輸出人於出口報單輸出許可證號碼欄中填具通關代碼「AGG99999999990」者,免依前項申請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本會逕予同意出口。

五、申請人申請稻米進口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進口稻穀或糙米者,並應敘明用途。經本會審核同意後,核發進口同意文件。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並應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進口稻穀或糙米作為種子供田間種植生產使用者,應檢附:

1、種苗業登記證明文件。

2、非基因改造種子證明文件。

3、具有品種權之品種,應檢附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於國內種植之證明文件。

4、品種特性說明書。

5、種植計畫書:應包含種植時間、種植地點、種植面積、栽培管理方式、防範種子外流作法及行銷規劃等事項。

(二)進口稻穀或糙米作為學術交流或試驗研究用途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輸入白米、糯米或二者重量合計在六公斤以下,輸入人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填具通關代碼「AGG98888888880」者,免依前項申請稻米進口同意文件,本會逕予同意進口。

八、本會受理申請後,依申請速別,分為急件及一般件之書面文件逐案審查。急件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個工作日、一般件自受理申請日起六個工作日為准駁之決定。經審查資料欠缺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或審查不予核發者,所繳規費無息退還。



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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