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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70487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食品安全政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成立學校午餐輔導團,落實學校午餐政策,以及補助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充實學校午餐人力,促進學校供餐安全衛生,強健學生體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午餐人力,補助營養師及廚工薪資,其補助基準如下:

1、營養師:

(1)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補助一人。

(2)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設有廚房,供應該校及鄰近學校午餐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者,補助一人。

2、廚工:學校屬偏遠地區學校,並設有廚房,學生數七十人以下者,補助一人。

(二)依本要點補助之地方政府成立學校午餐輔導團專(兼)任人力,其補助基準如下:

1、人事費:每年補助專(兼)任人力一人為原則,並視計畫執行成效與需求增補。

2、業務費:依各直轄市、縣(市)公立國中、國小學校校數補助,分為一百校以下、一百零一至二百校、二百零一至三百校、三百零一校以上,共四級距,並視計畫執行成效與需求增補。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之學校。

 

三、學校進用營養師、廚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學校衛生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進用。

(二)營養師、廚工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性剝削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者,學校不得進用;已進用者,應終止契約。

(三)營養師應領有營養師證書,廚工應領有丙級中餐烹調技術士以上證照。但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分級及認定標準認定為特殊偏遠、極偏遠學校,於本要點生效後難以進用符合規定之廚工者,學校得先行進用,並於進用後一年內,輔導其取得證照。

(四)廚工之進用,並依下列規定為之:

1、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除本要點規定外,其進用之條件、上班時間、依用餐學生人數與廚工比例進用廚工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地方政府或學校定之。

2、對於求職者,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公平原則辦理。

3、應身心健康,並取得最近一個月內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其中應載明未罹患法定傳染疾病、肝炎、肺結核、皮膚疾病及其他影響食品安全或學生身心健康之疾病。

4、參加食品衛生定期講習或職前相關操作訓練,取得證明。

5、遵守學校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6、衛生習慣良好,能刻苦耐勞,恪盡職責。

7、無不良嗜好或犯罪紀錄。

8、同意簽訂僱用契約。

9、同意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法定保險。

四、學校營養師之職責如下:

(一)依各該地方政府所定人力統籌運用計畫及契約之規定,協助地方政府及支援無置營養師之其他學校。

(二)依學校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執行下列工作:

1、落實飲食衛生安全督導,包括協助學校行政單位訂定食品採購與驗收規格、合約內容、採購預算、公開評選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並會同學校監廚人員驗收食材、庫存、退貨及監督違約處理與外包廠商。

2、執行膳食管理:建立膳食計畫,如依「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設計菜單,或發展標準化食譜。

3、實施健康飲食教育。

4、指導全校營養。

5、照護個案營養。

6、食物製備及供餐品質之管控。

7、緊急事件之應變及處理。

8、廚工及廚房設施、設備之管理。

9、校園販售食品之管理。

10、學生健康飲食行為之監測、學生飲食營養狀況之評估、改善意見之提出及學生個別營養之諮詢。

11、其他學校交辦事項。

    未設午餐廚房之學校營養師免依前項所定監廚及廚工廚房設施設備之管理。惟外訂盒(桶)餐之學校營養師應依相關規定執行業務,配合學校訪查瞭解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其食品衛生管理作業及供餐品質。

五、廚工之職責如下:

(一)依地方政府訂定之廚工相關管理規定建議廚工工作內容供參。

(二)廚工應接受學校監督指揮,負責下列工作:

1、廚房烹飪之調理作業。

2、廚房廚具設施、設備及各類器材之維護管理與保管。

3、廚房及其設施、廚具設備與各類器材用具之衛生、安全之檢查、維護與整理處置。

4、食品食物與食品容器品質之檢查及驗收。

5、依規定將每餐供應之菜式,屬高水活性、低酸性之菜餚應至少各保留一份,應標示日期、餐別,置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

6、各類菜餚之搬運、清洗、處理及調配。

7、保持每日廚房、餐廳內外與周圍環境與設備的清潔,及每星期大規模之掃除與消毒工作。

8、廚具、餐具之洗滌及消毒工作。

9、午餐之送收及搬運工作。

10、賸餘菜餚與餿水之處理。

11、每日廚房內外清潔整理消毒工作及每週廚房大掃除工作。

12、每日餐廳清潔整理及運送菜梯、水果區等整理打掃工作。

13、其他學校交辦及指派之工作。

 

六、學校午餐輔導團專(兼)任人力之職責如下:

(一)依教育部所定「補助地方政府成立學校午餐輔導團及輔導人力計畫」規劃及執行所在直轄市、縣(市)學校午餐輔導團實施計畫。

(二)協助學校午餐輔導團執行下列工作:

1、輔導偏鄉學校落實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午餐政策,辦理執行成效追蹤、評選表揚等。

2、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安全自主管理機制,落實食材登錄平臺登載供餐相關資訊。

3、提供學校午餐相關諮詢服務,提升學校午餐品質及安全事項。

4、規劃學校午餐人力教育訓練及活動。

5、通盤檢討直轄市、縣(市)學校午餐供應、招標及食品中毒等問題,提出整體改善策略。

6、其他精進學校午餐供應相關業務。

七、依本要點補助學校午餐人力之原則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依中央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規定,先以上開財源支用午餐營養師及廚工人力。

(二)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項目、金額及案件數。

(三)地方政府應就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無營養師學校聘僱營養師一人所需經費,自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一學期起依本要點申請。

(四)優先補助偏遠地區學校進用廚工所需經費。

(五)本補助經費為經常門,應專款專用。

    依本要點補助地方政府成立學校午餐輔導團之原則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成立學校午餐輔導團,研擬推動輔導工作,並訂定實施計畫併送本署。

(二)本補助經費包括人事費,應專款專用,核實支應,並於計畫書所定時限內完成工作。

八、本要點補助地方政府之比率及金額標準如下:

(一)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依本署核定金額,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學校午餐人力:財力屬第一級者,依計畫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2、地方政府成立之學校午餐輔導團:財力屬第一級者,依計畫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二)補助金額標準:

1、營養師薪資:正式編制內營養師,每人每一年新臺幣(以下同)八十七萬三仟六佰元;非編制內約聘僱營養師,每人每一年五十六萬一仟六佰元;及依法雇主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費用。

2、廚工薪資:

(1)廚工以月薪僱用者,每人每一年三十六萬四仟元,以及依法雇主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費用(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五日,每年工作十二個月)。

(2)以時薪僱用者,依實際僱用工時,依前開額度,按比率計算補助金額。

(3)依學校須符合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選擇以月薪或時薪僱用;超過補助金額部分,由地方政府或學校自籌。

(4)初任以第一級之薪資計算,爾後依年度考績調整支給級次,最高補助至第三級。(如附表)

3、地方政府成立學校午餐輔導團經費:

(1)人事費:每人每年以六十五萬元為原則,包括薪資、勞健保、勞退及年終獎金、代理代課費、代理代課補充保費等,並視計畫執行成效與需求增補。

(2)業務費:依各直轄市、縣(市)公立國中、國小學校校數補助,一百校以下補助三十萬元;一百零一至二百校補助四十萬元;二百零一至三百校補助五十萬元;三百零一校以上補助六十萬元,並視計畫執行成效與需求增補。

九、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期間:由本署函知各地方政府申請期間、表件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申請程序:學校應依學校衛生法及依地方政府統籌進用午餐人力計畫,審慎評估規劃後,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並由地方政府按優先順序,彙整列冊向本署提出申請;地方政府成立學校午餐輔導團由地方政府提具實施計畫向本署申請。

 

(三)申請文件、資料:

1、經費申請表及地方政府人力統籌運用計畫;其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1)申請補助項目及範圍。

(2)補助學校、班級數及供餐方式。

(3)營養師、廚工進用方式。

(4)補助進用人力支援地方政府或其他學校模式。

(5)預期效益。

2、地方政府成立學校午餐輔導團實施計畫;其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1)組織架構。

(2)工作規劃。

(3)預期績效指標。

(4)其他依政策或實際需要規劃。

    本署收受前項申請後,得邀請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後,通知地方政府。

十、地方政府應於補助人力完成進用後,檢具營養師、廚工名單,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補助款請撥作業;其結報,應依上開要點規定辦理,有未執行項目或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十一、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應作為本署核定下次補助額度參據。

     學校及地方政府未依本要點、核定之計畫執行,或違反法令規定或未配合本署之督導或考核者,本署得廢止全部或部分之補助;已撥款者,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地方政府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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