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農防字第1121471492A號
修正「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二。
附修正「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二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二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之二 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馬祖地區及金門地區之豬隻,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停止注射豬瘟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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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二。
附修正「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二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二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之二 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馬祖地區及金門地區之豬隻,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停止注射豬瘟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