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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農金字第1125064509號

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二條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二條及第三條附表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二 條  家禽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負責人投保畜牧產業保險,且其家禽畜牧場,具備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規定之非開放式禽舍者,得申請保險費補助。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附表(請參見PDF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二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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