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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農授防字第1121494653A號

主  旨: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第二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第二點附表。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第二點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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