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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第二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第二點附表。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第二點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