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路運計字第1120080212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
局 長 陳文瑞
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起,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並經核定者,得另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請維運補助(含電池重置、用電等補助)。
維運補助分十二年為補助,其每輛車輛之補助計算基準、十二年總補助上限及每年補助上限如下:
(一)電動甲類大客車,依該車輛所核定配置路線行駛之實際營運里程,以每車公里新臺幣五元核算補助。其每輛車輛十二年總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電動乙類大客車,依該車輛所核定配置路線行駛之實際營運里程,以每車公里新臺幣三元核算補助。其每輛車輛十二年總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
如車輛實際營運里程提前達六十萬公里,業者得於營運八年期滿後,請領所餘維運補助年數之各年補助上限總和,該次請領不受前項每年補助上限之限制。
維運補助自車輛實際營運日開始起算。實際補助金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視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決定之。
申請維運補助之客運業者,應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或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相關要求,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