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服務機構推動榮民遺孤認養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服務機構推動榮民遺孤認養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
主任委員 馮世寬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服務機構推動榮民遺孤認養實施要點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
四、認養金得由認養人視本身經濟能力及意願捐助,選擇按次、按月、按季或按年,以現金或支票方式捐助認養金,並由服務機構收受及辦理收據開立等相關事宜。
十、一般規定:
(一)服務機構每年辦理「遺孤與認養人相見歡」活動,並視認養人及被認養人或其監護人之意願及尊嚴邀請參加。
(二)服務機構應鼓勵就讀於高中以上之被認養人參加本會榮欣志工服務,或加入服務機構暑期至榮譽國民之家提供社會服務活動,培養感恩回饋精神。
(三)凡推動認養成效優良之個人及認養人,服務機構得優先推薦參加模範榮民、優秀榮民子女、員工楷模或好人好事代表選拔,並利用媒體表揚,加強宣導推動認養。
(四)服務機構對於榮民遺孤捐助款之收支情形,應於兼顧個人資料保護之前提下,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於官網公告捐助款收支明細、運用情形及成果報告等資訊,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報本會備查。
(五)服務機構不得挪移機構之保管、代收、代管、預收、暫收等收入款項墊用於認養作業,且受領捐助款之收支帳目及辦理情形,應建立內控查核機制,本會並於年度內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核之。
十一、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得準用本要點,由具有認養意願之團體或個人認養之。
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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