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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教技(二)字第1122301866A號

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六條及第三條附件二。

附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六條及第三條附件二


部  長 潘文忠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基金補助每一協助安置學校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基金墊付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不得超過該校最近一次決算數。但情形特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三條附件二(請參見PDF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六條及第三條附件二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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