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教技(二)字第1122301866A號
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六條及第三條附件二。
附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六條及第三條附件二
部 長 潘文忠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基金補助每一協助安置學校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基金墊付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不得超過該校最近一次決算數。但情形特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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