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臺教技(二)字第1122301907A號
修正「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八條。
附修正「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八條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為無給職,得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之支給基準支領出席費,並核實支領交通費,所需經費由該學校法人相關預算支應。
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經董事會決議,並報本部同意後,得支領工作報酬,所需經費由該學校法人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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