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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臺教高(二)字第1122201980A號

修正「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計畫申請及經費使用原則」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計畫申請及經費使用原則」第二點、第四點


部  長 潘文忠


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計畫申請及經費使用原則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新南向國家依來臺就學人數,區分為下列三區:

(一)A區:包括馬來西亞、印尼、越南、新加坡及泰國。

(二)B區:包括菲律賓、印度及緬甸。

(三)C區:包括巴基斯坦、尼泊爾、斯里蘭卡、孟加拉、汶萊、寮國、柬埔寨、不丹。

四、學校申請項目及補助原則:

(一)拓點行銷

1、針對不同地區,補助學校赴當地進行拓點之行銷費用,以利調整招生政策,鼓勵外籍學生來臺就讀。

2、學校應提出預計招生人數作為預期績效,並作為結報時檢核指標。

3、針對B區:

(1)學校針對B區國別提出申請,每校至多申請二國。

(2)補助經費:B區各國別補助十校,每國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假日學校

1、參加對象為B區新南向國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職員生及政府官員等,且不得為在臺之境外學生身分。

2、辦理地點皆在臺舉辦。

3、每場天數達十天(包括假日)以上,執行時間以計畫核定時間為原則,不限寒暑假舉辦;學校得依課程規劃或參加對象放寬辦理天數。

4、補助經費:學校自行規劃招生國別、班級數及每班人數,每場補助上限三十五萬元,每校至多補助六場。

(三)東南亞語課程方案

1、補助學校規劃開設當年度之新南向國家語言課程,每門課程以補助十萬元為原則。

2、為推廣東南亞語言,必要時本部得專案補助學校或研究機構開設東南亞語課程及相關事宜。

(四)學術活動

1、學校與新南向國家實地合作辦理學術會議、研討會、論壇及工作坊等學術活動。

2、學校得跨校整合辦理學術交流,並由主政學校申請補助經費。

3、採在臺實體方式辦理,每場補助五十萬元。每校補助五場為限。

(五)特定領域別見實習計畫

1、學校依「商管及社會科學」、「工程」、「醫藥」、「教育及人文」、「農業」等領域提出申請,需赴新南向國家之臺商企業見習或實習,時間至少二週以上。

2、補助經費:

(1)補助每位學生上限五萬元。

(2)本部依領域別審核,共分五個領域,每領域補助以不超過一百二十人為原則。

(3)每校補助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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