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臺教學(六)字第1122803613A號
修正「軍訓教官借調及任期規定」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軍訓教官借調及任期規定」第五點、第六點
部 長 潘文忠
軍訓教官借調及任期規定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五、借調人員任期:
(一)借調期限以二年為原則,期滿經檢討得續借調二年。但為執行特殊或重大工作,經商借單位專案檢討,報本部核准後,得再延長借調期限,借調期限合計不得逾八年。
(二)縣(市)聯絡處因特殊狀況致運作困難,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受前款但書規定限制。
六、借調任期管理:
(一)任期檢討: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應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檢討是否續任,並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由借調單位依第三點規定報本部核定或備查。
(二)任期核算方式: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為連續借調者,採併計方式核算。經遴選程序重新借調者,任期自新任職務起核算。
(三)作業方式:
1、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軍訓教官,由本部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依工作績效檢討續任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
2、借調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依工作績效檢討續任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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