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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臺教秘(四)字第1124102368A號

修正「教育部獎補助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經費使用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獎補助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經費使用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獎補助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經費使用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獎補助對象:

(一)經本部考評成績列為優等及甲等者。

(二)經本部推薦並獲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者。

(三)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為積極改善檔案管理作業所提之申請計畫經核准者。

四、獎補助基準:

(一)經本部考評成績列優等者,獎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二)經本部考評成績列甲等者,獎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每一機關(構)學校獎助額度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三)經本部推薦並獲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者,獎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本部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分配之。

(五)年度累計之獎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

五、獎補助金支用原則:

(一)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獎助金支用,其中檔案管理作業經費項目編列,不得低於總獎助金百分之五十。

(二)第三點第三款補助金運用,依提報核准之計畫辦理。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經本部考評成績列優等、甲等及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者,由本部依年度預算發函通知提出申請。

2、經本部推薦並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自檔案管理局公布獲獎名單後,依本要點提出經費使用計畫。

(二)審查作業:

1、經本部考評成績列為優等、甲等及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者之名單為準。

2、經本部推薦並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以檔案管理局公告獲獎名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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