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臺教秘(四)字第1124102368A號
修正「教育部獎補助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經費使用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獎補助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經費使用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獎補助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經費使用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獎補助對象:
(一)經本部考評成績列為優等及甲等者。
(二)經本部推薦並獲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者。
(三)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為積極改善檔案管理作業所提之申請計畫經核准者。
四、獎補助基準:
(一)經本部考評成績列優等者,獎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二)經本部考評成績列甲等者,獎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每一機關(構)學校獎助額度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三)經本部推薦並獲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者,獎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本部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分配之。
(五)年度累計之獎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
五、獎補助金支用原則:
(一)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獎助金支用,其中檔案管理作業經費項目編列,不得低於總獎助金百分之五十。
(二)第三點第三款補助金運用,依提報核准之計畫辦理。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經本部考評成績列優等、甲等及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者,由本部依年度預算發函通知提出申請。
2、經本部推薦並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自檔案管理局公布獲獎名單後,依本要點提出經費使用計畫。
(二)審查作業:
1、經本部考評成績列為優等、甲等及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者之名單為準。
2、經本部推薦並獲金檔獎之機關(構)學校:以檔案管理局公告獲獎名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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