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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中選人字第11237502291號

修正「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二條

 

主任委員 李進勇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選務人員,指不能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之下列人員:

  一、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

  二、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三、未具現任公教人員身分之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

  四、投開票所管理員、監察員及預備員。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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