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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台博人字第11200097601號

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院  長 蕭宗煌

 

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院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器物處,分三科辦事。

  三、書畫文獻處,分四科辦事。

  四、登錄保存處,分四科辦事。

  五、行銷業務處,分三科辦事。

  六、展示服務處,分四科辦事。

  七、南院處,分四科辦事。

  八、數位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政風室。

第 十 條  行銷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版品研發、製作及發行。

  二、藏品衍生利用、創意加值及產品研發;智慧財產之管理、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

  三、產品銷售管理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銷售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四、其他有關行銷業務推廣事項。

第 十一 條  展示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北部院區觀眾服務、教育推廣活動之規劃與執行及志工之訓練管理。

  二、北部院區與展場之規劃設計及其相關設施之管理、維護。

  三、北部院區展場安全之執行、維護、管理及訓練。

  四、其他有關展示服務事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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