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台博人字第11200097601號
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院 長 蕭宗煌
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院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器物處,分三科辦事。
三、書畫文獻處,分四科辦事。
四、登錄保存處,分四科辦事。
五、行銷業務處,分三科辦事。
六、展示服務處,分四科辦事。
七、南院處,分四科辦事。
八、數位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政風室。
第 十 條 行銷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版品研發、製作及發行。
二、藏品衍生利用、創意加值及產品研發;智慧財產之管理、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
三、產品銷售管理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銷售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四、其他有關行銷業務推廣事項。
第 十一 條 展示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北部院區觀眾服務、教育推廣活動之規劃與執行及志工之訓練管理。
二、北部院區與展場之規劃設計及其相關設施之管理、維護。
三、北部院區展場安全之執行、維護、管理及訓練。
四、其他有關展示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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