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11797A號
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1條、第2條、第9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1條第4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0條第2項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1條第5項。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1條、第2條、第9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按國民教育法業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業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旨揭辦法僅配合修正授權依據及援引規定,無實質變更,並未影響民眾權益,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
(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電話:04-37061322,柯先生。
(四)傳真:04-2332109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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