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路運大字第1120105992B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遊覽車與計程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駕駛人薪資補貼要點」第一點、第二點,並將名稱修正為「交通部公路局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遊覽車與計程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駕駛人薪資補貼要點」,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遊覽車與計程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駕駛人薪資補貼要點」第一點、第二點規定
局 長 陳文瑞
交通部公路局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遊覽車與計程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駕駛人薪資補貼要點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公路局依據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九款規定,基於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之駕駛人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因應疫情嚴峻造成之營運收入減少,為及時紓困避免影響家庭生計,以補貼駕駛人因疫情影響降低之收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局;並由其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為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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